南京市北京西路15-2号
025-83335826
jsjyjjh@ec.js.edu.cn
南京市北京西路15-2号
025-83335826
jsjyjjh@ec.js.edu.cn各位理事、监事:
为规范省教育基金会的日常工作,根据民政厅慈善组织检查工作的要求,促进保障基金会规范、高效、健康发展,基金会秘书处组织拟草了《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经2025年6月30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修改、讨论、通过,现正式公布试行。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建议,请及时反馈基金会秘书处,以便进一步完善。
江苏省教育基金会
2025年7月14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,防范法律风险,保障工作安全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: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,与其他自然人、法人企事业机构或其它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、协议等,如捐赠协议、采购合同、聘用合同等。
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合同磋商、起草、报审、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归档等事宜。
第二章 磋商、起草和报审
第四条 合同起草前须与各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,并明确如下事项:
(一) 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、资信状况、履约能力;
(二) 内容体现慈善、公益属性;
(三) 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;
(四) 合同的履行、变更、解除等事项。
第五条 合同构成要素包括:
(一)合同各方名称、地址;
(二)标的、数量和质量;
(三)各方责任和权利;
(四)资金、物资的支付(交付)方式;
(五)履约期限;
(六)违约责任;
(七)争议解决方式;
(八)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。
第六条 合同文本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,须按经办人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理事长依次审阅定稿。
第三章 订立和存档
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,由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。
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第九条 合同文本由秘书处统一编号,保留壹份原件存档。
第四章 履行、变更和解除
第十条 合同经办人负责和监督合同的履行,及时报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。合同履行完毕后,应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经合同各方同意,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、解除合同的,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办理,或经合同各方认可协商的其他方式解决。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时,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五章 纠纷处理
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,应及时与合同各方进行沟通,查明情况,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,妥善加以解决。
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。经协商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,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合同;经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,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